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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药害赔偿制度 赋予药品不良反应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法律效力

www.ynpw.com  12月17日 11:23  云南医药网 

  九三学社社员、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李信平近日建议,建立药害赔偿制度,赋予药品不良反应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法律效力。

  李信平说,近两年发生的包括“齐二药事件”在内的药害索赔案件,虽然索赔过程漫长,但毕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 但日常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却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999年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曾规定: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的处理程序、药害赔偿制度等,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但在2004年修改实施后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再没有提及这些制度的制定。

  李信平说,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伤亡事件后,患者及家属难以拿出药品不良反应和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证据。

  他认为,由于中药成分复杂、量效关系不明确、质量标准不完善,是否列入救济范围有待探讨;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救济资金,以企业为主、多方筹资,让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进口企业根据每年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救济基金可以招募社会、企业财团以及个人的捐赠。[实习编辑:小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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