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州、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厅审批各企事业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
为净化医疗服务环境,营造公平竞争平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加大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理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现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内容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审查的内容执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严禁发布医疗广告。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加大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处理的工作力度。要设专人负责医疗广告的监控和记录,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三、对违反《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属初次违反《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卫生监督所)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再次违反《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三)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医疗机构再次违反《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由核发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吊销该机构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诊疗科目;
(四)医疗机构因违反《办法》被吊销诊疗科目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由核发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管理档案,对违反《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将其违法事实、处罚内容记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处罚记录”栏。医疗机构一年内因违反《办法》发布医疗广告受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以上处理的,作暂缓校验处理。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查处的移送工作,对认定的违法医疗广告进行处理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移送工商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强学习和宣传,树立诚信意识,依法执业,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以质优、价廉、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赢得患者。
八、申请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只核准1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我厅将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进行清理,并进行公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管理者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认识,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大局出发,共同做好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