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违法药品广告品种控制措施程序规定 一、被扣押药品当事人应主动接受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在《春城晚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到云南省工商局、在其它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到昆明市工商局处理)。
二、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相应版面、时段发布《更正启事》(更正启事参考样式见附件)。
三、携带企业整改报告、药品购销合同、工商部门处理结果和《更正启事》原件到我局申请恢复销售事宜。
四、经核实后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附件:《更正启事》参考样式
标题:“XXX”药品违法广告更正启事
内容:XX省XX公司生产的XX药品,因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进行虚假宣传,已被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为消除违法药品广告所造成的影响,我公司已改正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接受了行政处理,并对违法药品广告给广大消费者造成的误导表示歉意。
企业名称:XXX (签章) 日期:
(注:《更正启事》应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相应版面按1:1的比例进行发布,启事内不得有其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