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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务工人员杨增朝至少还要做五次手术

www.ynpw.com  12月06日 15:44  云南医药网 
     云南医药网消息:昨日11时30分许,云南省总工会特派员(法律保障部工作人员)王正钢,到深圳龙岗区平湖山厦医院看望杨增朝并送上一万元的慰问金。前一天才做完第二次植皮手术的杨增朝还不能说话,但听到工会的王正钢叮嘱妻子刘小丽的话,躺在病床上的他感觉到更多的关爱和温暖。

    云南省总工会继续关注事件
 
     昨日10时30分许,云南省总工会特派员王正钢在深圳市总工会法律部王鸿利副部长的陪同下,来到深圳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
      特派员王正钢(右)代表云南省总工会将一万元慰问金给杨增朝的妻子 云南医药网
     “云南出来务工的人员杨增朝为讨要工资出了这样的事情,通过云南媒体报道后,云南省政府对此事很重视,云南省总工会作为杨增朝家乡的工会,工会领导对他的事件很关心。”王正钢向当地的工会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作为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的工作人员,是前日19时左右到的深圳,先跟深圳市总工会的法律部进行了对接。
    
    平湖街道办事处工会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介绍,杨增朝事件发生后,工会为其进行了一些社会募捐。12月3日,工会向平湖街道办事处发起了为杨增朝募捐的倡议,当天就募捐到一万四千元;最近几天工会又组织了一批义工到街上随机散发倡议捐款的单子,希望社会各界为杨增朝募捐。
    
    听了当地总工会对杨增朝事发后所进行的一些关爱活动后,王正钢说,他很感动,也代表杨增朝家乡的工会表示感谢,对于杨增朝事件工会不是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对事件本身的性质进行评判。但杨增朝事件发生后,无论是杨增朝家乡的云南省总工会还是深圳当地的工会都尽最大力量帮助杨增朝,关爱杨增朝,希望有一个好的结果。

     医院看望送上万元慰问金
 
    “我们接到云南省总工会主席和常务副主席等领导指示,特地来深圳代表家乡的工会看望和慰问杨增朝……你们作为家属要坚强起来,好好照顾杨增朝。”面对云南省总工会特派工作人员王正钢的叮嘱,杨增朝的哥哥杨增礼连连鞠躬致谢。 
     昨日11时30分左右,王正钢、深圳市总工会法律部王鸿利副部长等一行四人到医院看望了杨增朝。当他们来到深圳龙岗区平湖山厦医院时,恰逢中午刘小丽给杨增朝喂饭的时间,医院隔离室旁边为杨增朝家属专门准备的小房间里,只有杨增朝的哥哥杨增礼独自一个人坐在里面。王正钢说明来意后,一直叮嘱杨增朝要坚强起来照顾好弟弟。当他知道有深圳的律师为杨增朝作免费的法律援助后,他反复强调杨增礼一定要配合律师,关注事件将来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 
     随后,山厦医院烧伤整形科的张家龙主任解释,杨增朝前日9点至13点做了胸部和腹部的植皮手术,身体比较虚弱。穿上探视服装,王正钢进入隔离室到杨增朝的病床前看望了杨增朝。由于杨增朝刚做完手术还不能说话,所以王正钢只能把一万元的慰问金交给在旁边喂饭的刘小丽,叮嘱刘小丽要积极开导丈夫帮助他度过危险期,护理好杨增朝。 
     王正钢等一行人看望完杨增朝出来后,张家龙主任介绍说,目前杨增朝刚做完第二次手术。第一次手术恢复的情况还比较满意,由于才做了第二次手术,还要观察几天才知道手术后的情况。 
     最后,王正钢说,他要跟深圳市各级工会协调后才知道下一步的打算,可能也要在一、两天后离开深圳。                                                                                                                                            第一次手术花了30多万元 

    截至昨日,包括云南省相关部门、云南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深圳市龙岗区工会等相关部门送上的慰问金、社会上好心人士捐款是三万一千元,加上平湖街道办事处工会向机关募捐到的一万四千元,共有四万五千元左右。杨增朝至少还需要做五次手术,第一次手术结束后产生的治疗费用就是30多万元,面对以后高昂的治疗费用,收到的捐款可谓杯水车薪。面对生死未卜的弟弟杨增朝,哥哥杨增礼整天担忧不已。
     王正钢(左)向杨增朝的哥哥杨增礼了解情况

    “我已经向龙岗区劳动站提出申请,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帮助解决我弟弟的事。”杨增礼说。

相关法律

劳动者有权拒绝强令冒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责任编辑红尘逸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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