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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布医保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服务标准

www.ynpw.com  11月08日 13:21  云南医药网 
    云南医药网11月8日消息: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云南省城镇居民医保用药目录和城镇居民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并正式开始执行。
    
    《通知》中提出,云南省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将按《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用药应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规定支付的药品,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自负10%-20%,再按照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的规定支付。增加的部分儿童用药按乙类药品管理和使用,但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儿童治疗性医院制剂,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医保用药中对限定适应症的药品,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审核支付。对紧急抢救药品,要适当放宽用药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对于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具体项目,则在《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2006版)规定的基础上,参照《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范围,适当增加儿童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而我省城镇居民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含儿童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中的准予支付项目和部分支付项目的自负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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