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体检中心及体检机构注意了作假将受罚
www.ynpw.com 10月31日 14:35 云南医药网
云南医药网10月31日消息: 昨天,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体检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受检者同意,体检机构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体检机构不得出售药品、保健品、保健器械等。
《办法》提出,体检机构外出体检应当按照备案的体检范围和项目开展体检活动,擅自超越体检范围和项目的视为未备案。体检机构出现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外出体检工作备案的;外出体检的项目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体检项目的;违反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等情况时,不得开展外出体检。
《办法》要求,体检机构要逐步实现体检服务的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并做好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体检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以及安全保密。未经受检者同意,体检机构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体检机构名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进行体检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出现擅自开展体检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给受检者造成伤害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将被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体检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 千元以下罚款;体检机构出现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或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或证明文件有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的;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或证明文件侵害患者人身权利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况,将被处以3 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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