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小涛还表示:“其实,服刑对我来说也不是一件坏事。像我原来的状况,每天不好好学习,总想一些别的事,长大了不知道会变成什么样子。但是,现在我在这里学到了很多东西,不仅是思想上的,而且还有文化知识。”阳光下的小涛对未来充满希望。他还表示他将参加高考自考,一定要做个有用的人。
一中院杜绝青少年重新犯罪有“绝招”
像这样的回访,一中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每年都要搞60余人次,这已经成为一项工作制度,最多的一年,法官们回访了100余人次。法官回访的对象都是他们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对于那些被判处缓刑在监外执行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官们每季度都与他们打电话联系,每年固定回访两次。
据一中院刑一庭庭长郑卫阳介绍,一中院少年法庭成立于1995年,成立以来共审理各类未成年犯罪案件2500余件。据统计,2000年以来,一中院少年法庭共审理一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近70余件;审结海淀区、西城区、门头沟区等一审法院移送上诉的二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484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540件。在一中院少年法庭审理的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中,至今没有一名少年犯重新犯罪。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日后还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如何避免青少年重新犯罪是挽救这些祖国花朵的重要一环。避免青少年重新犯罪,不仅要做好回访工作,还要做好庭审、庭后等环节的工作,这些一个也不能少。
为做好少年法庭审判工作,一中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组建了一支过硬的审判队伍,在院内挑选业务精通的法官担任少年法庭的审判长和审判员。聘请了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和共青团、妇联及工会干部做人民陪审员、特邀陪审员参加审判。庭审形式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坐堂问案式的审理方式,改为娓娓交谈、敞开心扉的交流方式。
审判结束了,可审判法官的职责还没有履行完毕。一中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非常注重做好庭后的帮助挽救工作。在一中院少年法庭审判的案件中,凡是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犯,一中院都要求有地方安置,如果本人、家庭不能联系的,法官们就出面帮助其联系接收单位,进行安置。对于有条件回校就读的,想方设法让少年犯返校。
有这样一个案例:两名十六七岁、学习成绩非常优秀的少年,看到电视里黑社会老大的嚣张和霸道后很羡慕,两人商量要学一学黑社会老大的样子,因此两人拿着凶器,专门在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抢劫过路行人,被抓后学校老师和家长表示,这两个孩子只是一时糊涂,平时学习成绩非常突出,如果判以实刑,势必会影响到高考,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法官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两个孩子的认罪悔罪表现,考虑到孩子的前途,决定从轻处罚,对两个孩子处以缓刑。学校接收了这两个孩子,家长也表示一定全力监管。一年后,两个孩子同时考上了大学,而且还是国内知名学府。
在缓刑期间,承办这起案件的少年法庭法官经常回访两个孩子,听取他们对自己学习和生活的介绍,学校老师也表示,两个孩子听话、认真、刻苦,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惩罚犯罪青少年的最大目的是挽救
在我国,青少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触犯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有些国家,青少年实施了有犯罪倾向的行为,譬如逃学、游荡等,也被认为是犯罪。司法实践表明,盗窃、抢夺或者抢劫(强抢中小学生少量财物)、少年奸淫幼女等是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主要类型。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先的预谋和心理准备,往往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下,临时起意,突犯罪,不计后果。有些犯罪少年,甚至将手段的暴戾当作一种“刺激”和“英雄行为”。未成年犯罪,有时还喜欢拉帮结派,讲究“哥们义气”、“同生死共患难”,具有较为严重的危害性。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对少年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青少年犯罪对家庭的冲击也越来越强烈。如何有效地控制,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专家指出,与成年罪犯相比,青少年犯罪的动机比较单纯。青少年主观从恶的意识不强,很少想到反社会。通过改造他们,这些青少年日后还可能成为有用之才。所以,惩罚犯罪青少年的最大目的是挽救,使他们弃恶从善。如果一味严惩,或者处罚过重,就容易使他们的希望破灭,甚至有可能使他们变本加厉,发展成为报复社会的极端分子。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判实践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实际刑罚相当于成年人犯罪刑罚的一半至三分之一;已满16岁的少年犯罪的实际刑罚相当于成年人犯罪的三分之二至二分之一。
对青少年犯的惩罚不当,他们便会失去家庭和学校的教育,这将影响他们的成长、就业,甚至将影响他们的一生。他们便极容易接受其他罪犯的不良影响,甚至可能互相传授作案方法,“交叉感染”,由犯罪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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