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医药网消息(记者云枫)7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2010年将在全 国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试点的目标是:2007年在有条 件的省区选择两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 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 非从业居民。各试点城市的筹资水平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 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并探索建立筹资水平、 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政府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 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 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 予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 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